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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3 作者: 浏览次数:2157

 

 

 潍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充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信息公开与依法治校相结合,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二、工作目标

    通过信息公开,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和决策、执行和监督中来,聚民心、集民力,不断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通过信息公开,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通过信息公开,开放办学,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校地校企深度合作,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发展的积极性,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指导并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党办、院办合署),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及时调查处理。

单位(部门)也要成立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四、信息公开内容

    学校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实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学校概况、重大改革与决策、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工作、人事与人才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教学与科研管理、招生考试管理、学生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应急预案等十二类。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信息公开项目,确立规范的内容体系,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时更新、完善《潍坊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二)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要求,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具体申请方式、途径参见《潍坊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对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途径

    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开的信息特点,选择合适的信息公开途径。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站快速、便捷的优势,努力把校园网内网和外网建成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学校将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箱,作为信息公开的沟通渠道。

同时,综合利用书面公开(包括各种文件、公告公示、年鉴、会议纪要、工作简报、通报、通知、宣传橱窗等)、会议公开(包括党代会、教代会、学代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议、各项座谈会等)、媒体公开(包括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其他途径,及时公开学校信息,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和利用学校信息。

    六、信息公开要求

    学校信息公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客观真实地实行信息公开,严谨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

    (一)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动态性工作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健全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申请公开方法参照《潍坊学院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公开统一使用《潍坊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具体的申请人信息,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该是现有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分析研判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联,必要时须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学校不予提供,但应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三)强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据国家保密法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进行审查。加强对保密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审查程序严格规范。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责任。

    (四)建立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须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公开建议,经保密审查后,由办公室上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是否公开。

    (五)建立完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各单位(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和不完整信息的,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学校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健全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机制,消除虚假信息和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六)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机制。对涉及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信息预公开工作,明确具体的内容、范围、时限等,采取散发意见卡、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等形式,广泛征集和听取各方意见,摒除决策中不合理的因素,控制和降低决策风险。

    七、信息公开监督

    (一)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过学校定期召开的教代会、学代会、座谈会等会议公开学校信息,了解师生员工要求;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

    (二)实行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学校干部岗位年度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室)申诉举报。纪委(监察室)核实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侵犯师生员工民主权利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工作评议制度。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评议。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通过意见箱、反馈卡、热线电话、座谈会等形式,有效开展社会评议活动。

    (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已公开的信息,须由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登记造册、记录存档,每年9月底前编制本单位(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总结,包括本单位信息公开项目、数量、形式、措施、下一学年工作计划等,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年的具体要求,编制学校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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